问题 | 一九七八年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根本法简称“1978年乌克兰宪法”。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继1919年宪法、1929年宪法、1937年宪法之后颁布的第四部宪法。1978年4月20日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除序言外,共10篇19章171条。主要内容:(1)确认乌克兰是苏联的一个成员国,规定保障苏联通过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行使苏联宪法第73条罗列的职权,其中包括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符合苏联宪法的职权。在建设共产主义的目标、政治经济制度、社会发展和文化、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和苏联宪法保持一致。(2)宣布乌克兰是苏联成员中的主权国家,确认它的一系列主权。如有权制定符合苏联宪法、并顾及自己特点的宪法;建立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自由退出联盟;乌克兰的领土未经乌克兰同意不得变更;乌克兰公民既具有乌克兰国籍,又拥有苏联国籍等等。同时宣布,在乌克兰境内的其他加盟共和国公民享有同乌克兰公民同等的权利。(3)规定由650名代表组成的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是乌克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委员等25人组成的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乌克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乌克兰最高苏维埃还选举产生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主席负责主持乌克兰最高苏维埃的会议,并掌握它的内部活动程序。乌克兰部长会议(乌克兰政府)是乌克兰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宪法还详细规定了乌克兰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等问题。(4)规定乌克兰的国徽除了具有和各加盟共和国国徽相同的镰刀、铁锤图案以及用俄文写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字样外,还有用乌克兰文写的“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字样。1989年年底以来,乌克兰对1978年乌克兰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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