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社合一“政社分开”的对称。中国农村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实行的基层政权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为一体的体制。1958年后,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开展,各地逐步取消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设置,普遍成立人民公社,并设立人民公社代表大会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67年改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79年又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领导机构;既是中国农村的行政区域,又是农村按生产组织的经济单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恢复乡、民族乡、镇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体制,从此,农村人民公社仅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存在,不再具有政权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