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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欧洲人权法院
释义

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根据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1月在斯特拉斯堡成立的区域性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监督、保证《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遵守对公约所作的承诺。该法院的法官以个人资格当选,由欧洲理事会咨询议会投票选出。但欧洲理事会的每个成员国只能有1名法官。法官每届任期9年,连选可以连任。法院审理案件时,要保证独立履行其职责。法院在法官中选出院长和副院长各1人。法院下设书记官处,在征求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意见后,法院选出书记官和副书记官。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涉及《公约》解释和适用的条件,其条件是:(1)欧洲人权委员会的调解失败(在该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提出报告书后3个月内); (2)有关当事国先已表示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或就某一特定条件表示接受强制管辖权。只有人权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国才有资格在法院提出诉讼。个人不能直接在法院起诉,但可以参与诉讼。应部长委员会的请求,法院还有权就《公约》及《议定书》的解释发表咨询意见。法院审案分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审案的起点是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书,并允许提出新的证据和法律理由。但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程序不同的是,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有关当事国的法官是法庭当然成员,遇有本国法官不能出席时,当事国可指定某一法官出席。多数法官的意见为法院的判决,但可以有反对意见,这些意见同判决一同发表。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由部长委员会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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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