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司法组织The Judicial Organization ofAustralia澳大利亚的司法组织主要有:一、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联邦与洲际间的案件具有当然的管辖权,能受理各洲的上诉案件,并能象美国最高法院那样,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但是,高等法院的主要作用是处理各洲根据洲法律审理的上诉案件,发展统一的澳大利亚的普通法规则。因而,高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二、洲高级法院。北部地区高级法院、首都地区高级法院。三、各洲内的中级民事法院、中级刑事法院。四、处理轻微案件的行政与治安法院,此类法院,各洲的名称不一。洲高级法院须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洲高级法院判例相互只有参考作用。澳大利亚司法组织的特点是设有解决工业争端的联邦工业法院及联邦协调与仲裁委员会;各洲也有监督工业协会、负责登记注册工作、执行工业裁决的工业法院和委员会。另外还有联邦破产法院,洲高级法院对破产也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