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 |
释义 |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力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有:(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2)罪犯正在怀孕或者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的有三种情形:(1)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发现未被羁押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监外执行;(2)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时,监狱收押罪犯前,应当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因此,有权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包括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主管看守所、拘役所的公安机关。监外执行应遵守下列程序:(1)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医院开具病情证明,是确定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之一。有资格开具病情证明的,不是一般医院。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事先指定的医院。(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3)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发现该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向决定或批准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决定或批准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议;复议后,对于确实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如果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打击报复证人或被害人等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也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及时收监。(4)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6)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罪犯刑期已满,应发给刑满释放的证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公安机关在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罪犯已死亡的同时,应当将罪犯死亡的原因及过程告知监狱等执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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