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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
释义

律师

受当事人聘请、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起源于古罗马。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古罗马从共和制进入帝国制时代,商业与手工业相当发达,东西方商品交换日益频繁,民事法律关系有了很大发展。当时在其诉讼中实行“保护人制度”,即在诉讼中实行代理和辩证,这就需要熟悉法律的人的帮助,辩护人应运而生。随着法律的不断增多和日趋复杂,对辩护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至公元3世纪,充当辩护人的人必须学过法律,取得资格,此后逐渐形成行业,成为律师。这是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特有现象。中世纪欧洲国家大都废除了古代的“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诉讼”,律师失去了作用。只有个别国家如法国的宗教法院仍保留律师制度,但只能由僧侣充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反对封建司法专横,主张被告人有权辩护或请他人协助辩护。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迫使查理二世签署公布《人身保护法》,规定了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英、法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相继把辩论原则法律化。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受法庭律师辩护之协助”。日本1876年颁布《代言人规则》。辩护人、代言人实际上都是律师。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制度已有很大发展,律师的分工越来越细。中国封建社会没有产生律师制度的基础。1910年清王朝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曾提到律师参加诉讼。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1927年国民党政府制定《律师章程》,1941年制定《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指出:“当事人和他的合法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辩护权。”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1956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律师机构。1957年下半年后,受“反右派斗争”的影响,律师队伍消失。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80年以来中国律师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不占国家编制、经费,由律师合作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成为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执照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详见〔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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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0: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