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康涅狄格基本法规 |
释义 | 1639年The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北美康涅狄格殖民地的根本法。1635年不满麻萨诸塞宗教专制的英国传教士托马斯·胡克率领大批小生产者从新城(后改为剑桥)迁居康涅狄格流域,强占土著印第安人的土地,实行自治。1639年1月14日,哈特福德、温索尔、威塞斯菲尔德的城镇居民批准《康涅狄格基本法规》。法规共十一条,规定殖民地的自由人每年召开一次选举大会,选举总督及其他助理人员,任期一年,由其依照法律处理案件,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则根据《圣经》的规则;凡召集大会时,居民当聚会选举代表与总督,或至少由四名官吏组成议会,掌握立法权;议会的权力大于总督的权力,总督对议会立法无权否决,仅能在正负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1662年康涅狄格才获得英王特许状。直到1818年,该法规作为康涅狄格的宪法性法律仍被适用。它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