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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关于祭祀及享宴的乐舞的法律规定,疑称《太乐律》。据汉代官制,太常掌宗朝祭祀之事,属下有太乐令、丞,东汉明帝永平三年改为太予乐令及丞,魏时复旧。汉代《大乐律》见于《周礼·春官·大胥》郑玄注,规定只有吏六百石到二千石及五大夫到关内侯的官僚贵族子弟“高七尺以上,年十二到年三十,颜色和顺,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全文已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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