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只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可以认定为男女的共有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另外,双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被分割。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如下: 1.双方的姓名、住址、年龄、婚姻状态、身份证等身份信息; 2.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情况; 3.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情况; 4.协议时间; 5.双方的签字盖章。 三、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的认定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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