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库拉电子公司案 |
释义 | Electronica Sicula S.P.A.Case国际法院分庭作出判决的案件。1987年2月6日,美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指控意大利政府征用西库拉电子公司的工厂及其有关资产是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把由此而引起的争端提交法院解决。国际法院根据双方的请求,在1987年3月2日,以命令设立分庭审理此案。分庭于1989年7月27日作出判决。西库拉电子公司是设于西西里巴勒莫的意大利公司,该公司的股份全部为美国的两家公司控制。由于负债过重,该公司于1968年3月28日停业并干29日解雇工作人员。1968年4月1日,巴勒莫市市长命令把该公司的工厂及其有关资产征用六个月。西库拉电子公司于1968年4月19日向巴勒莫行政庭上诉。由于被征用,该公司对工厂已无法控制和不能动用其资产,该公司请求宣布破产。巴勒莫市法庭于1968年5月16日颁布了破产令。破产代理人在巴勒莫市法院和上诉法院进行诉讼。上诉法院判定征用不合理和对征用期间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但赔偿数额不足以使股份持有人得到补偿。美国政府代表其两家公司向国际法院起诉,控告意大利政府对西库拉电子公司的措施违反了《美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3、5、7等条和该约附件第1条所规定的义务。意大利认为美国两家公司尚未在意大利用尽当地救济措施,此案不能受理。但双方均同意把这项反对主张放在案情实质中审理。国际法院分庭在判决中指出:(1)西库拉电子公司及其破产委托人已在意大利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行政庭进行诉讼,很难认为尚有未用尽的当地救济措施;(2)西库拉电子公司在1968年3月31日以前已处于无法管理和控制及无法偿还债务的状态,不能认为是征用使它失去这个能力,也不能认为征用导致破产的后果;(3)被征用的是意大利西库拉电子公司的工厂和资产而不是美国两家公司的工厂和资产,应受保护的是西库拉电子公司而不是美国两家公司。不存在美国国民受到歧视待遇问题。因此,分庭一致驳回了意大利政府提出的关于用尽当地救济措施的反对主张;并以4比1票判定意大利政府没有违反条约义务并驳回美国的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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