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裁判官 |
释义 | preator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第一时期的最高官职之一。始设于公元前367年。初为副执政官,在某些场合统率军队并掌管行政事务,同时也拥有司法权,尔后行政职能由高级市吏行使,最高裁判官则以指导法官裁判案件为主要职责,成为司法长官。最高裁判官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最初,罗马只有一名最高裁判官,自公元前3 世纪中叶起增为两名,后又增至8名。最高裁判官有城市最高裁判官(管辖罗马公民案件)和彼列格林最高裁判官(管辖彼列格林即异邦人案件)之分,即有内事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之别。最高裁判官在民事案件方面有权创设诉权准许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任命法官并指示其如何办案。在最高裁判官之下,设置法官10人,具体负责承办案件,并以最高裁判官的名义作出判决。按照罗马司法活动的惯例,审理案件必须经过法律审和事实审两个阶段,最高裁判官的职责是处理法律问题,主持法律审理程序。如遇有法律和事实一并审理的情况,称为非常审理。实际上,多数案件均以事实审理为主。由于最高裁判官有颁布告示进行衡平立法的权力,所以对罗马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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