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保证数 |
释义 | 职工退休、退职后得到最低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法律保障。最早规定于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的暂行办法》,按照该规定,职工退休时,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照25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照35元发给;职工退职时,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照20元发给。随着生活费用上涨,1983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发出《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规定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1978年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5元。提高后的最低保证数,退休费为30元,因工致残退休费为40元,退职生活费为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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