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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工龄的计算
释义

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工龄的计算

1964年5月30日劳动部工资局在《关于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以及1964年1 1月2日劳动部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中指出:(1)凡是1961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2)关于1961年6月28日以前和在精减工作结束以后,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对于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经领导批准按离职或退职处理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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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