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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事必要
释义

军事必要military necessity

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国在战争中可以以军事行动的必要为依据不承担遵守战争法规的义务的理论。这种理论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1)在普遍意义上规定适用军事必要理论;(2)根据战争法规明文规定适用军事必要条款。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对军事必要是否可以作为交战国家借以免除各类战争法规定的义务的理由,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极端军事必要可以作为交战各国不承担遵守战争法规定的义务的理由。另一种则认为军事必要理论产生于国际战争法规尚不存在的时代,在战争法规及惯例形成后,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战争法规的制定本身就是以平衡军事需要与人道考虑为基础的,因此,如果再进一步承认以军事需要为理由就可以破坏战争法规则,实际上就等于否认了战争法的存在。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前言中声明:“下述条款是出于在军事需要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减轻战争祸害的愿望而制定的,旨在成为交战国之间及交战国与居民之间关系的一般行为规则”。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1条规定,《公约》义务在“一切场合”都必须遵守,从而否定了以军事必要为由而不承担战争法规定的义务的合理性。在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中,明文规定交战国可以以极端军事必要为由免除的《公约》义务有:(1)毁坏可没收的敌人财产(海牙《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第23条第7款);(2)占领国在一定区域内对被占领地居民施行全部或部分撤退(《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9条第2款);(3)占领国对个别或集体属于私人、国家或其他公共机关、社会或合作组织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破坏行为(《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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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