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制度❶广义指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对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实行强迫劳动,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转变恶习,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的执法活动。包括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全部工作、方法、手段和内容,如惩罚管制、教育改造、生产劳动、生活卫生等。 ❷狭义指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刑罚工作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所采取的通过强迫劳动,促其改造的一种基本手段。与教育改造在同一层次上使用。我国劳动改造制度创建于1951年。1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正式用法律形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行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改造相结合、严格管理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区别对待、给出路等政策,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方针,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其根本目的是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自食其力的、遵纪守法的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我国劳动改造制度创建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劳动改造机关成功地改造了一大批战争罪犯,历史反革命犯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建设了一批工农业生产基地;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执行刑罚,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争取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作出了贡献。80年代以来,为完善我国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举办以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学校;推行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对罪犯实行改造,生产双百分考核制;对改造工作实行向前、向外、向后延伸,广泛开展社会帮教活动;推进劳动改造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等。现行劳动改造机关管理体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劳动改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直接管辖本地区的劳动改造工作;凡有劳改单位的地、市司法处(局)设劳改工作科,分管所属地区劳动改造工作。劳动改造机关的全部执法活动,受检察机关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