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口通商大臣 |
释义 | 职官名。清末设置的办理外交与商务的钦差大臣。鸦片战争失败以后,签订了不平等的中英《南京条约》,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五口”通商,由此而设立了五口通商大臣,由投降派的代表人物、两江总督耆英兼任大臣。“会办江、浙、闽三省通商之事”,并于1843年10月8日在虎门与英国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作为对《南京条约》的补充;于1844年7月3日,与美国签订了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厦条约》,于10月24日与法国签订了中法《五口贸易章程》(即《黄浦条约》),之后又同比利时、葡萄牙、荷兰、西班牙、普鲁士、丹麦等国议约,并“将五口通商章程一体颁发”,由此,条约规定各国在中国享有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法律特权。由于外国侵略势力伸向长江流域,上海的贸易地位日益比广州重要,清政府于1859年即将五口通商大臣移到上海,改由两江总督兼任。五口通商大臣设立以来,就是外国侵略势力在中国域内的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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