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公布于1936年5月5日,故名。“九一八”事变后,民族矛盾尖锐,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民主、抗日的斗争日益高涨,国民党政府的“训政”统治不仅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也受到国民党内一部分人的非议,蒋介石政权为缓和矛盾,打出制定宪法“还政于民”的旗号,制定出这部宪法草案。1936年5月1日在立法院上通过,同年5月5日公布。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施行及修正”8章,共148条。形式上取消“训政”统治,但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的权力,宣布戒严,任命文武官员等。集军事、立法、外交、人事、戒严、作紧急处分等各项大权于一身。其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议会无权,总统个人集权。《训政时期约法》所确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基本政治制度仍贯彻始终。由于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这部宪法草案未正式通过,也就未付诸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