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的规定是: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有什么规定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只是使用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如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再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三、土地转包与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 2、土地承包权或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 3、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 4、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相关介绍,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大家可以简单的了解一下,同时要了解一下土地转包和转让的相关区,别这样才更有利于手续的相关办理,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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