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唐德华 |
释义 | 当代诉讼法学家。1936年生于湖南湘潭。1960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先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实习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授兼民事诉讼教研组组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起草与修改工作、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起草工作。著有《民法教程》(主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与学习辅导》(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合著《民法通则讲座》(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继承法讲话》(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等书。发表了《试论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法学研究》1980年第6期)、《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 《充分认识和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作用》(《人民日报》1984年4月21 日)、《试论民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政法论坛》1985年第4期)等论文。主要学术观点有:1.主张发展中国的实用法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重视对判例的研究,以案论法、把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审判实践融为一体,从审判实践中提出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运用法学理论进行深层次的探索,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审判工作。2.主张把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实体法律紧密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实体法必须由程序法保证才能贯彻执行好,程序法必须把实体法作为内容才有意义,才能不断完备。3.强调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作用。认为应当重视法官和其它执法人员的素质。4.主张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认为法院应当由主动全面地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转到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上来。只有在当事人对某些证据提供有困难或人民法院认为对查证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才有必要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不出证据,应承担不利于自己判决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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