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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最高法院
释义

苏联最高法院

苏联的最高审判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监督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作为第一审法院,依照上诉审程序、监督审程序或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审理案件;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享有立法提案权;解决由苏联国际条约产生的问题。苏联最高法院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由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审判员若干人和人民陪审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包括作为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的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苏联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议,从苏联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中批准任命1人为第一副院长,从审判员中批准任命若干人为各审判庭庭长。苏联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由担任审判长的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1人和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享有审判员的一切权利。对上诉案件、申诉案件、抗诉案件,以及依照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和根据苏联总检察长关于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诉讼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苏联最高法院设立下列机构:苏联最高法院全会;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军事审判庭。苏联最高法院的职权、任务及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均由根据苏联宪法制定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法》(1979年)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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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