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1931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共23条。主要内容:国民会议代表总额为520名,其中有各省选出450名,各市选出22名,蒙古选出12名,西藏选出10名,在外华侨选出26名。代表由各地方按照定额从下列团体选出:依法设立的农会、工会、商会、教育会各团体;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的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和实业团体;中国国民党。除国民党外的各选举团体所选出的代表,应以从事于各该界业务、并有下列年期现尚未改业者为限:从事农业10年以上者,从事工业或商业、教育事业、各种自由职业各为5年以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当选为国民会议代表:有反革命行为者;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有精神病或不良嗜好者;曾隶中国国民党,被开除党籍或停止党权者。各省以民政厅长为选举总监督,各县(市)以县(市)长为选举监督;选举团体的资格由各该选举总监督审定。选举人如为两个以上选举团体的会员时,任其选定为一个团体的选举人。此外,还对选举诉讼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