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军inhabitant forces又称“猝合军”,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抵抗入侵部队,却无时间形成有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标志的有组织武装力量的居民武装力量。居民军与民兵和志愿军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无组织性。居民军拿起武器抵抗入侵部队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获得交战者的资格和享受有关战争法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1)该有关居民必须处在未占领地。在敌人已经入侵的地区或已经占领的地区,居民拿起武器的行为必须在有组织的情况下才能享受交战者的资格;(2)居民拿起武器抵抗入侵部队的行为只有发生在敌人迫近的紧急情况下;(3)公开携带武器;(4)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条)。按照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4条第6款规定,居民军在落入敌方权利之下时,有权享有战俘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