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法律地位 |
释义 | legal status of aliens外国人在一国国内的地位。外国人处于国籍国和居住国的双重管辖之下。外国人进入一国领土后,该国对该外国人有属地管辖权,包括有权制定关于外国人居留、旅行、出入境的法律规章,对外国人有民刑事的司法管辖权,有包括警察、纳税等在内的行政管理权。外国人必须遵守居住国的法律,服从居住国的管理。国家对长期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暂时居留的外国人加以区别对待。对于前者,国家具有较广泛的权力。可要求他们缴纳捐税,甚至与本国公民一样服警役或消防役。居住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另一方面,外国人仍服从其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有在本国参政的权利,有效忠祖国、回国服兵役和接受教育的义务。因而外国人在居住国一般不能同本国人一样承受政治权利和义务,不能参加居留国的政治活动。当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居住国国民、政府官员或国家的损害,并且未给予适当的救济时,该外国人的本国有权通过外交途经要求该外国人的居住国给于救济。关于外国人的地位,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通过一项《关于在居住国非为国民的个人的人权宣言》。其中要求外国人遵守当地法律和尊重当地习惯和传统,规定外国人享有某些基本人权和经济和社会权利,禁止外国人受酷刑、不人道和侮辱性待遇,限制专断性驱逐出境和禁止以种族、肤色、宗教、文化、出生或民族或种族来源为理由的单独或集体驱逐出境,禁止对外国人专断地剥夺其合法取得的资财,并确认外国人与其本国使领馆通信的权利。这个宣言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内容,但是更加集中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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