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境自由 |
释义 | freedom of transit内陆国为实现其出入海洋的权利所享有的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自由。1921年《巴塞罗那过境自由公约和规约》首次肯定内陆国享有的此项自由,规定各缔约国应在便于国际运输使用的路线“给予铁路或水道自由运输的便利”。1958年《公海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各国无海岸国家应有进入海洋的自由。1965年《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对内陆国的过境自由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过境国应对过境运输及运输工具给以过境自由。过境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过境运输得以畅通无阻,继续不间。过境运输免于征收关税和捐税。内陆国可与过境国协议在过境国的入口港及出口港提供自由区或其他关税便利。运输工具为铁路车辆、航海与河川船舶、公路车辆;在情况需要时的搬运工人和驮兽;经协议的其他运输工具及管道和煤气管线。因内陆国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而给予的便利及特殊权利,不属于实施最惠国条款的范围。该公约要求,在互惠基础上适用各项规定。该公约还指出,过境国在本国的领土上享有完全的主权,因公众道德、公共卫生或安全理由或为预防动植物疾病或虫害起见而不许入境之人或禁止进口之货物,可不准其过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改进了过境自由制度,其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的各项规定中,除接受1965年《公约》的基本内容外,取消了1958年《公约》和1965年《公约》关于过境自由应在互惠基础上给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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