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施行。适用于一切私营工商企业。1956年后,随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的基本完成而失效。共30条。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职工的雇用、管理、解聘,工资的发放办法,劳动保护,劳动福利及职工的社会活动等。《办法》第27条规定了劳资争议的解决方法为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办法》是新中国最早的调整劳资关系的法规之一,充分体现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为建国初期正确处理劳资关系,解决劳资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