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反”人民法庭 |
释义 | 建国初期审判“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工商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等案件的审判机构。根据1952年《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为了严肃、谨慎和适时地处理“五反”运动中工商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的案件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凡此类案件较多的市,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人民法庭进行审判,并以一个或几个区为单位设立分庭;此类案件较少的市、县,此项案件由市、县人民法院审判,不另成立人民法庭。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设审判委员会,以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1人或2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审判长、副审判长、审判员均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市人民法庭的审判长,一般由市人民法院院长兼任;副审判长和审判员,由有关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及“五反”运动中的积极分子中任命。市人民法庭有逮捕并判处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劳役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及酌予缓刑或免予处分之权;市人民法庭分庭,一般只受理严重违法户案件,有判处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金或免予处分之权。市人民法庭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无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的判决,应按规定经批准后执行。对市人民法庭分庭的判决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法庭上诉。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判决,送市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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