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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邀请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释义
    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先由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花费周期较长,特别是在受害人急需医疗费而车方又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时,不利于伤者的保护。
    而一站式理赔服务的做法:法院及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的同时,邀请车方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调解,负责保险理赔程序的咨询、理赔手续的审核、理赔手续的受理、直至赔偿金的送达,实行调解、理赔一站式服务。
    三个优势:
    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分清各方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最终赔偿主体和专业的赔偿理赔机构,主动参与调解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1、减少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首先承担了交强险赔偿责任,但其中各赔偿项目如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是由生效的法院判决确定,车方或者受害人都凭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第二次理赔。若保险公司在侵权案件中调解成功,就可以一次性解决理赔手续,从而减少理赔环节,节约成本。
    2、节省理赔成本。一方面,不经过繁杂的司法程序就可以拿到赔偿金额,在合理限度内,受害人一般都会愿意接受。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和车方不仅可以从诉讼程序得以解脱,减少讼累,还可以适当地减少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节约了理赔的成本。
    3、节约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案件一旦进入司法诉讼,不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还需要各涉案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参与、配合,时间长、程序繁琐。一些争议不大、金额不多或者金额虽然较高但当事人有意向调解的,由保险公司直接现行主持调解,从而让宝贵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复杂的纠纷。
    三家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不仅注重理赔对公司现有的成本的影响,还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鼓励其保险和解员积极主持、参与调解,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对这些保险公司的态度和务实精神大为赞赏,无形中提高了公司的声誉,树立了公司售后服务到位的形象,也为公司今后业务的拓展奠定了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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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