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
释义 | 劳动人事部1982年7月16日公布、1983年1月1日起实行。分总则、技术等级人员的要求、资格鉴定考核组织和监督、资格鉴定考核条件、考试方法和内容、合格标准、资格证书和有效期等7章,共13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俭测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等级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证书。无损检测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Ⅰ、Ⅱ、Ⅲ级。Ⅰ级人员的技术要求是:除无损检测方面有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外,还应具有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基本知识和材料焊接方面的知识,并能指导Ⅱ、Ⅲ级人员开展工作。Ⅱ级人员的技术要求是:熟悉无损检测方法和有关装置的基本知识,并且有一定的经验;能一般地了解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基本知识,能独立进行检测工作。Ⅲ级人员的技术要求是:具有一般的无损检测知识,在Ⅰ、Ⅱ级人员的指导下,能进行检测操作和记录。申请资格鉴定考核的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应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理论知识和实际考试,均达到80分方为合格。Ⅰ级人员由全国鉴定考核委员会批准, Ⅱ级人员由省级鉴定考核委员会批准,Ⅲ级人员由其所在单位鉴定考核委员会批准。经过考试合格的Ⅰ级、Ⅱ级、Ⅲ级人员,由相应的鉴定考核委员会发给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盖章方为有效,有效期为3年,按本规则取得不同种类和等级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该类、该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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