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释义 |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合谐的劳动关系,1994年8月11日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规章。全文共三十六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该规定有抵触的,按该规定执行。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内容有:(1)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2)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3)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4) 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5)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6)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等情况,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9)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0)企业的工资分配、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1 1)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1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13)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14)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程序。(15)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有权对违法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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