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具体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企业新招职工以及有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进入企业一律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劳动合同可以由企业同企业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也可由企业同职工本人个别地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劳动合同一般应规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试用期和合同的有效期、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企业和职工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执行。一方要求修改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和责任大小给予赔偿。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职工可以合理流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解除合同。详见[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辞退和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