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议会 |
释义 | 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共同体4大机构之一,其余3个是理事会、委员会、和法院。根据《欧洲共同体有关共同机构的公约》,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三个议会合并为单一的欧洲共同体的议会,自1962年起,正式称为欧洲议会。欧洲议会由518位议员组成。这些议员是成员国人民的代表。议员名额按人口比例分配: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各有81名;西班牙有60名;荷兰有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有24名;丹麦有16名;爱尔兰有15名;卢森堡有6名。自1979年以来,议员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宪法程序直接普选产生。每届议员任期5年。在议会内,议员是以政治团体组织在一起的,如欧洲民主党、欧洲人民党等。议会设18个常设委员会,为议会辩论作准备。议会的行政机构是议会局,设主席1人,副主席14人,每两年半改选一次。欧洲议会不是立法机构,而主要是咨询和监督机构,但其职能包括:(1)就共同体立法草案提出咨询意见。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立法都事先征求议会的意见,尤其是对接纳新成员国和同第三国签订条约等事项必须经议会同意。(2)控制共同体预算。对强制性支出,议会可以表示同意或修改意见;但对非强制性支出,议会有最后决定权。(3)对委员会和理事会进行监督。议会有权对委员会委员提出质询,若经议会一致同意,可以罢免委员。从1990年起,议会可以为了废止某项共同体立法在欧洲共同体法院提起诉讼。议会会址分在3处:大会在斯特拉斯堡,政治团体和常设委员会在布鲁塞尔,秘书处在卢森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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