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布斯奎塔案 |
释义 | Busqueta Case巴黎法院1814年判决的案件。布斯奎塔是西班牙籍还俗的嘉布遣会修士,1809年获准在法国设定住所,同年与法国籍的斯泰尔斯结婚。斯泰尔斯婚后发现了丈夫的过去真实身份,随即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塞纳民事法院依据布斯奎塔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认为过去的修士身份不构成结婚的障碍,驳回了斯泰尔斯的请求。斯泰尔斯又向巴黎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结婚能力是属人法问题,而且外国人在法国设定住所并不意味着其国籍的改变,因此,布斯奎塔的结婚能力应决定于西班牙法而不是法国法。巴黎法院判称:婚姻只能存在于依法有能力结婚者之间;与其他有关身份的问题一样,一个人无论走到哪里,其结婚能力都受其属人法支配;布斯奎塔由于其西班牙修士和教士的双重身份,按照其本国法是不能结婚的,这种无能力并未因其离开祖国而停止。巴黎法院根据布斯奎塔申请在法国设定住所时隐满真实身份的事实认定其唯一目的就是实现结婚的计划。巴黎法院还指出:布斯奎塔婚后立即请求西班牙大使同意其在法国居住,作为条件,他宣誓效忠西班牙政府并要求和获得了一份西班牙护照,以返回马德里,所有这一切表明,布斯奎塔从未也不愿放弃他的祖国及回国的愿望,因此,他一直受其本国法的约束。巴黎法院最后指出: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3条规定,定居的法国的外国人可行使一切民事权利,但是,这一规定以及布斯奎塔在法国设有住所的事实并未把布斯奎塔变为法国人,并不能消除作为其本国法必然结果的他的无结婚能力,因此,尽管他居住在法国,他也只能作西班牙法所不禁止的民事行为;而且,如果承认这一婚姻,那将意味着承认一跛行婚姻,即同一婚姻在一国有效,在另一国却无效。基于上述理由,巴黎法院最后判决布斯奎塔与斯泰尔斯的婚姻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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