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与平反刑法术语。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发现错案立即予以平反或改判。如194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规定:“如果是被冤枉了的或被弄错了的,必须予以平反,逮捕的宣布无罪释放,未逮捕的宣布最后结论,恢复其名誉”。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为求“施刑准确,轻重得宜”,对现有案犯重新复核,作以下处理:(1)有确实反证证明原判根本错误,应予平反,宣告无罪释放。(2)过去量刑较重或过重者,均应适当减轻或释放。(3)判决时所采用之证据,迄今未能证明其确属真实者,应改为无罪之判决。(4)一部罪行能确定,一部罪行不能确定者,其不能确定部分宣告无罪。(5)原判决量刑较轻者,一般不再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