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布政司 |
释义 | 明清的地方行政官衙,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明洪武九年(1376)设。除南京、北京不设外,明代全国计十三司。其长官为左、右布政使。明中叶以前,布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机构,与都指挥使司、按察司合称三司,分掌一省之政务、军事与纠劾刑名之事。中叶以后,因设总督、巡抚,均逐渐变为督抚的直接下属。清代正式定左右布政使为督抚的属官,且于康熙六年(1667)后定布政使不分左、右,每省只设一员,并在直隶也补设。其具体职掌为:宣布朝廷命令,管理一省的财赋、钱粮、户口,监督府、道、州、县文官,干预审判事务(如民告官),则与按察使一同亲问;每年秋审,与按察使同为督抚僚属而陪审)与乡、会试等。督抚因事离任,布政使亦可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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