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回避 |
释义 |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依法要求特定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在本案诉讼活动中执行职务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的时间,各国诉讼法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审判官有偏袒可能为理由提出的回避申请,如果是第一审,只能在对被告人的起诉开始审查以前提出;如果是上诉审,只能在开始报告上诉案件经过情形以前提出。在英国刑事诉讼法中,申请陪审官回避必须在陪审官经抽签唱名以后,宣誓入席以前提出;申请陪审官全体回避,必须在任何陪审官宣誓之前提出。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已经在审判官面前作过辩论或在准备程序中作过申诉时,不得对该审判官声请忌避。但忌避原因发生在后或当事人不曾知悉有该原因的,不在此限。苏俄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声请应在案件的实体审理开始前提出。只有回避的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为法院或声请回避的人所知晓的情况下,才允许推迟声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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