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公民对其自身、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所受的处罚或者处分不服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申诉理由,要求获得重新处理的权利。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公民的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申诉人打击报复和陷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中国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申诉:(1)诉讼上的申诉权。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申诉一般不受时间限制,申诉形式可分为书面申诉和口头申诉。书面申诉应提出申诉状,写明申诉的目的和依据。口头申诉应由有关接待的工作人员作好记录。(2)非诉讼上的申诉权。指国家工作人员和政党,社会团体成员及企事业职工对受到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公民享有申诉权,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利益,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