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程序澳门实行“双轨立法制”,即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都享有立法权。在澳门总督方面立法程序无专门的法律规定,通常做法是:总督在颂布法令前,须先征询咨询会的意见,然后由总督签署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澳门立法会的立法程序,根据1976年澳门立法会章程规定分为3种: (1)普通程序。包括: ❶提出法案。根据法律规定,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议员均有权提出法案,法案由澳门立法会执行委员会刊登在立法会会刊上,立法会主席应在48小时内,将接纳或拒绝之决定通知法案的创制人或第1位签署人。但是,澳门总督提出的法案在提交立法会之前,须听取咨询会的意见。 ❷审查法案。法案被接纳后,由立法会主席交立法会有关委员会或临时委员会进行审议。该委员会应在30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案,交给立法会主席。 ❸审议通过法案。立法会全体会议对法案的审议包括对法案的原则和体系作一般性讨论和表决,以及对法案具体条文的讨论和修订。大会也可决定将法案交有关委员会重新审查。 ❹编订法案。法案如获立法会全体会议通过,则由有关委员会对法案的文字和风格加以润饰,作最后定稿,但不得改变法案的原意。 ❺颁布法律。经上述程序通过的法案称为法律。法律须送交澳门总督签署并着令颁布后才能生效。总督如拒绝签署颁布,应将法律送回立法会复议;一旦立法会以在职议员的2/3多数再次通过该项法律,总督则不得拒绝签署颁布。但是,若总督拒绝签署颁布是基于该项法律与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组织章程或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关发出的有关当地不得违反规定相抵触时,则应将其交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法院审定。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均应服从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法院的有关裁判。(2)特别程序。特别立法程序适用于对澳门组织章程的修订、授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和对澳门总督颁布的法令进行追认等3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澳门组织章程进行修订的提案权专属澳门立法会,该提案一经立法会通过,将由澳门总督送交葡国国会审议通过。此外,在立法许可和法令追认的情况下,不须经有关委员会审查。(3)紧急程序。使用紧急立法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法案的审议时间,使之尽快获得通过。根据法律规定,澳门总督或立法会议员均有权提请立法会运用这一立法程序通过任何法案。在运用紧急立法程序时,法案无须经有关委员会审查,或可缩短审查时间,减少辩论次数和时间,免除有关委员会的最后定稿或缩短定稿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