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选举制度 |
释义 | 1974年前,葡萄牙共和国把澳门视为海外省,澳门的选举制度由葡萄牙共和国海外部部长颁令规定。1976年,葡萄牙共和国颁布澳门组织章程,规定了澳门立法会和咨询会的组成方式,赋予澳门政府制订有关澳门立法会议员和咨询会委员选举法的权力。为此,1976年3月31日,澳门政府制订、颁布了澳门立法会及咨询会成员选举暨选民登记规则,并进行了澳门第一、二届立法会和咨询会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近十几年来,随着澳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澳门政府曾于1984年和1988年两度修订选举法,但修改范围仅限于选举资格和选民登记等方面。1991年2月26日,澳门立法审议通过了对选举法的修改草案,此项修改对立法会议席的分配重新作了规定。根据澳门现行选举法的规定,澳门的选举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凡年满18岁、在澳门居住满一定年限、持有政府认可的有效证件并已作选民登记的澳门居民,均享有参与直接选举的权利;凡具有法人资格、在确定每年选民登记日期开始前已在政府注册成立并代表雇主、劳工、专业利益及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利益的澳门社团,均享有参与间接选举的权利。此外,凡在澳门有经常住址,年满21岁的直接选举选民,均具有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和咨询会委员的候选人资格,而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公民团体或提名委员会。立法会议员和咨询会委员的选举日期由澳门总督以训令规定,竞选活动由候选人提名期限告满之日至选举日前两天为止。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过程中,若候选人名单中有多位候选人,则实行比例代表制的计票制度,并根据汉狄计算公式确定当选人;在间接选举过程中,若名单中只有1位候选人,则由获票最多者当选。由于澳门现属葡萄牙共和国管治,所以澳门的葡籍居民除有权参加澳门立法会和咨询会的选举外,还有权参加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和国会的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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