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共14条。主要规定:没收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主的动产与不动产,没收富农的土地和多余的房屋、农具、牲畜等,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反革命者的财产和土地;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无条件地交给农民。被没收来的土地,由苏维埃分配给贫农、中农和雇农及农村其他劳动者。分配土地的办法是:不分男女,平均分配,并且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办法。分配土地时,不仅应计算土地的面积,而且应估计土地的质量(特别是收获量)。还规定废除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民对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与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等。这部土地法贯彻了消灭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的革命原则,推动和保障了各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开展。但是这个土地法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的错误政策,给革命和生产造成不良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