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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应如何处罚?
释义
    
    1、邪教组织是否应予以取缔?
    答:必须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2、对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决定》的规定,对于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哪些规定?
    答: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法轮功”组织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聚集,并无理要求国家机关给其划出专门的“活动范围”。这些活动明显违法,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4、“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哪些规定?
    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六项规定: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多年来,“法轮功”组织却以所谓“法轮大法研究会”名义,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组织“弘法”、“会功”、“庆典”、“纪念”等大规模活动,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
    不仅如此,“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还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设立的多项关于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扰乱社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这类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法轮功”组织多次组织练功者在我国国家机关或新闻单位附近,进行非法聚集,扰乱了公共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影响了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此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二项禁止性规定;扰乱其他社会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除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外,社会秩序还包括社会教育秩序、社会传统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等。李洪志大肆宣扬练功与治病的矛盾,鼓吹和玩弄练功即不得看病吃药的骗术,严重影响了社会风化秩序、社会传统秩序,影响了群众的安居乐业秩序,也属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
    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还规定,“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应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李洪志大肆宣扬地球已经爆炸了两次,行将爆炸第三次,惟有他这位“法力无边”的“大师”方能“推迟地球的爆炸”等煽动性说辞,蛊惑人心,给人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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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