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范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禁止任意设立《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得另立一人公司为唯一股东 (2)实行最低资本制度,严格规定出资方式《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立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额远高于传统公司。规定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3)建立必要的登记和笔录制度《公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标明自然人独资在公司登记的人或者法人,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保存在公司。这一规定提高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债权人的监督 (4)建立了公司财务制度,加强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规定可以及时了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防止一人公司发生自我交易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淆,加强对一人公司财产的监管,并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5)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纠正一人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公司可以依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引入了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根据特定的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而设立的法律措施,并责令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或者公司的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为限制一人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管理,我国《公司法》引入了美国首创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以规范公司人格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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