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塔夫脱—哈特莱法 |
释义 | 1947年Tafthartley Act美国调整劳资关系的联邦立法。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时期,国会曾于1935年通过《劳工关系法》(见〔劳工关系法〕)。为了取代《劳工关系法》,限制工人争得的民主权利,国会于1947年通过了《塔夫脱—哈特莱法》。该法因由参议员塔夫脱和众议员哈特莱提出而得名,又称《劳资关系法》。该法规定:禁止工人举行“支援性的”抵制和“同情罢工”,否则雇主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禁止实行只准雇用某一工会会员的“封锁工厂制”;工会或雇主要求修改或废除集合劳动合同时,应在六十天以前预先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工人不得罢工,雇主不得关厂,而要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调解如果失败,而总统认为正在准备或已经开始的罢工危及“国家的福利和安全”,可以授权司法部长请求法院颁发八十天内禁止罢工的命令。该法还规定工会负责人要呈交非共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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