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森求偿仲裁案 |
释义 | Pinson Claim Arbitration法国和墨西哥设立的混合求偿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案件。平森于1875生于墨西哥。其父为法国人,但居住在墨西哥。在1915后墨西哥发生革命动乱期间,平森受到损失和损害,他便根据1924年《法墨求偿专约》向混合求偿委员会提出求偿要求。设立这个混合委员会是专为审理法国公民及受法国保护人对在1900——1920年间由于革命动乱而受到损失和损害时所提出的赔偿要求案。委员会主席是荷兰法学家弗吉尔,他在1928年作出的裁决中驳回了墨西哥认为平森是墨西哥国民的主张,并裁定墨西哥应对平森受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本案是委员会审理的第一个案子,仲裁人作了详细的论述,以此作为处理其他求偿案的指导性先例。裁定书认为:(1)墨西哥1857年宪法规定授予在墨西哥购置地产的外国人(如平森的父亲)以墨西哥国籍,为了符合国内法必须解释为与国际法相一致的原则,这项规定是允许性而不是强制性的。墨西哥认为宪法高于国际法的主张,应予驳回;(2)领事馆的证明是平森法国国籍的明显证据。但墨西哥可以举出相反的证据。因此,国际法庭有权确定什么文件、什么方法最能确定其国籍而不受国内举证规则的约束;(3)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完全决定于政府变更时该国的宪法,而不问外国政府是否承认其为法律上的政府;(4)事实上的政府的存在是事实问题,不在于该国宪法或其后的政府或外国是否承认;(5)求偿专约要求根据衡平原则确定国家责任,但不排除适用一般国际法对专约进行适用及解释;(6)虽然国际法没有规定国家对外国人在叛乱中的损失负赔偿义务,但国家应对其武装部队的抢劫、不当行为或超越军事必要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7)国家不用对革命者的行为负责,但如这革命取得胜利,这个国家便应对从革命开始到胜利这段期间的不当行为负责;(8)革命期间国家可以征用外国国民的东西,但应给予完全的赔偿;(9)本委员会仅受仲裁协定的约束,不受国内求偿委员会裁决以及国内求偿立法的约束; (10)条约约文的规定明确时,不必考虑签订者的相反意图。如不够明确则可追溯其意图;对条约的范围有疑义时应从保证其适用的可能性进行解释,若不能确定其确切含义时,应从对承担义务一方作有利的解释;(11)赔偿利息的支付可从受损害之日或从提出求偿之日算起,在这类案中,应从裁决作出之日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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