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遇到裁员 |
释义 |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裁员吗 可以的。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优先留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以可以裁减,但是裁减其他人员后才可裁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是怎样的 如果已经是无固定期限了,那么解除此合同,那一般就是因公司的缘故较多。那么具体的赔偿方案,我们得看是属于那种情形才知道,大多数情形都是公司赔给员工,例外的情形就有可能是员工赔给公司了。注意也有可能是不需要赔偿的! 那么如果是因公司的经营问题而发生变故或者说是公司故意而为之的,亦或是公司要转型继续调整人员配置之类的,都是需要经济补偿的。这种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是非常常见的,这也是社会的趋势。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这种常见情形了。 那么比较特殊的是公司要求员工赔偿,这在实务中比较少见,但还是有的。但这不在属于劳动仲裁庭可以管的,而是必须要提升到民事庭方可妥善处理。那么到底是属于什么原因呢,那就是作为员工的一方,发生了很重大的错误,而这样的错误早就在其他合同里约定好,是绝对不能犯的错误。而且一旦犯错了,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造成公司损失惨重,甚至有可能让公司直接关门大吉。倘若如此,需要员工自己承担责任并且赔偿,那自然也是理所当然的。 当然,不需要赔偿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可以这样理解的。两边都没有任何过错,且是员工那一方的缘故,提出解除的。 以上就是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的详细解读! 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即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而是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则不符合这一条件,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一条件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所作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在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如果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同样应当把医疗期的时间计算在内。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即使是连续订立的是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遇到裁员的全部内容。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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