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条件 |
释义 | 一、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条件 特殊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动产抵押权以特定的动产为标的物,这些动产通常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 (1)这些动产必须是抵押人拥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且必须是可以流通、能够转让并能够变卖的。 (2)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均不得作为抵押物。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不移转占有为重要特征。 (1)这意味着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将抵押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从而保留了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2)这一特点使得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相区别,后者需要转移占有才生效力。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还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1)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二、不移转占有要求 不移转占有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 1.根据该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提供动产担保时,无需将抵押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 2.这意味着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保留使用和收益权,从而实现了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分。 3.不移转占有的要求使得动产抵押在保持抵押物使用价值的同时,也能够发挥担保作用。 三、书面抵押合同必要性 书面抵押合同的订立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1.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2.书面抵押合同的重要性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并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3.书面抵押合同还有助于解决纠纷和争议,为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支持。 4.因此,在设立动产抵押权时,必须重视书面抵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你对动产抵押权还有疑问吗?了解更多信息,可访问法律网获取更多法律资讯。一起探讨,让法律更贴近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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