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平等 |
释义 | 法一产生,就是平等与不平等的对立统一体。法即是平等的尺度,又是不平等的反映,因为法就是把同一标准适用于各不相同的个人。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是法本身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法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都要求法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是一体遵行的,即要求法律实施也是平等的。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历史上,围绕着法与平等的关系,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进行过论述,但都没有给予科学的说明。相反,却制造了许多糊涂观念,如抽象的正义、公平之类。马克思主义第一次阐明了法的阶级性,从而使人们对于法的本质有了科学的认识,也更进一步理解法的平等性。但是,平等和不平等都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是抽象的,都有其具体的阶级内容。不同的阶级又有不同的平等观和不平等观。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法来说,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是不相同的。不论是公开规定着平等和不平等的,还是规定着一律平等的,都是如此。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是特权的法、等级的法,它把人们分为不同的阶级和等级,同一阶级同一等级内部是平等的,不同阶级不同等级之间是不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都是指法律上的平等,事实上是不可能绝对平等的。而且,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平等和不平等,同统治阶级内部和被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与不平等,在性质是不同的。在法和平等的关系上,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上取得了划时代的进步,取消了等级制度,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存在,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意味着取消了封建等级特权,建立了资本的特权,实际上是用新的阶级不平等代替了以往等级制度下的阶级不平等。无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剥削制度。因此,社会主义法律能够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上的平等,都意味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对于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来说,都是如此。只是资本主义国家除了表示同一阶级内部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以外,更表示着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不平等。社会主义国家则消灭了剥削阶级,从而消灭了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它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不允许在任何形式下复活官僚特权和身份特权;它要创设条件彻底消灭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平等,典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平等只是作为旧社会不平等残余的劳动者内部因个人才能和个人生活负担而产生的差别所带来的不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它是劳动者内部的不平等,是在共同成了国家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取得了基本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的不平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暂时还消灭不了而不得不保留下来的一种旧社会的痕迹。这种不平等是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要存在的,只有在将来经过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建成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后,才能取消。在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特别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想过早地消灭劳动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从历史上看,法律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方面起着显著作用,与此同时,它也维护并认可了许多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法是促进和保障平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但是光靠法律是不够的。在许多方面,法律并不能保证实现平等,例如对于天赋、智力和体力上的差别,法律就无能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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