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充分利用各商业银行网络,有针对性地采取五项举措,大大缩短查询所需花费的时间,有效助推了执行案件快速执结。 针对被执行人为外地法人、自然人的案件,萍乡中院到各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查询被执行人在该商业银行账户情况。由于各商业银行大部分已全国联网或区域联网,因此,在该行企业金融部或个人金融部就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行全国范围内账户情况,开户行、账户余额、往来明细均可一目了然。 是针对被执行人为本地法人、自然人的案件,该院到被执行人户籍住址、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附近商业银行进行查询。由于本地被执行人生活空间有限,一般均可在上述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针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执行案件,根据法人工商登记信息中的验资报告,该院积极查询被执行人注册资金账户,并根据账户内资金流向,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情况。 针对可能有贷款记录的被执行人,该院通过被执行人在人民银行银行征信信息进行查询。由于被执行人银行征信信息会记载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贷款情况,据此,可查清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情况。 此外,萍乡中院还根据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情况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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