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内部的,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三方兼职人员组成的调解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当在总厂(或者在总公司、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