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议罪名 |
释义 | 法司对案件的核议定拟,常常指奉旨推问的大要案件。秦汉以来评议罪名是廷尉(大理)的职责,唐代开始“三司推事”,即由刑部、御史台(都察院)、大理寺合议。“详议”,是有关官员一起核议,即“会法”。详议并没有“多数通过”的原则,也不要求参议官员意见完全一致,如有异议不能统一,参议各官可分别向皇帝奏陈。当然,通常都是一致同意的,主稿(办)衙门官员提出事先拟定好的意见,其他参议官员随同“画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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