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 |
释义 | 基于观察而不是推测或推理来认识法律现象的一种方法。“实证”一词意指实际存在、确实的东西,作为一种研究方法首先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出现,它表明人类对经验事实的渴望和追求。用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这是19世纪实证主义哲学思潮影响的结果,是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所运用的形而上学方法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强调法研究的对象和材料只能是从观察和调查中得到的经验事实,而不是任何观念上的东西。实证主义否定“抽象推理”。实际上是认为现象背后的本质是“形而上学”的东西,不必去认识,也不可能认识。实证研究的方法最常用的具体研究方法是分析方法,即通过对经验事实进行分析归纳而得出其结论。以实证方法研究法律,在法学中出现了两大思潮,一是社会实证主义,它侧重于对实在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影响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观察和分析;一是分析实证主义,它的基本方法论立场是:(1)严格区分应然的法和实在的法,把法与正义、道德等价值观念区别开;(2)主要考察和分析有效或实际有效的法律和法律制度;(3)法律的意义只能在实在法律中通过严格的逻辑分析和推导才能确定。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自19世纪出现后几乎主宰了法学研究领域达一个世纪之久,在当代,它仍然是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法学研究中实证的研究方法当然可用也应该用。但使用这种方法也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而要批判实证主义等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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